前言:汽車燈具的部分試驗介紹:環境溫度存放(無載)要求:不允許有霧氣形成。所有零件和組件必須保持原狀并且不影響其功能;環境溫度
汽車燈具的部分試驗介紹:
環境溫度存放(無載)
要求:
不允許有霧氣形成。所有零件和組件必須保持原狀并且不影響其功能;
環境溫度存放(加載)
要求:
不允許有霧氣形成。所有零件和組件必須保持原狀并且不得影響其功能;
溫度交變試驗
要求:
試驗后,在溫度適應后,外觀應無異常,必須滿足第5.8節超壓的密封性試驗。
防水試驗
要求:
在試驗后并且緊接著在試驗箱外用試驗電壓使燈具工作15min,內部空間不可以有霧氣或水滴形成。
防塵試驗
要求:
試驗結束后,不允許出現進塵現象,并滿足超壓的密封性試驗。
溫度突變試驗
要求:
試驗結束后,試件的面罩或燈體中不允許有不密封性及裂紋等異常現象。
試驗結束后必須滿足超壓的密封性試驗。
鹽霧試驗
要求:
試驗結束后金屬部分無基體腐蝕等異常,允許輕微白色腐蝕;反射鏡鍍層無腐蝕等異常。
振動試驗
要求:
試驗后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:
不得出現諸如燈體外殼裂紋,結構部件的松動或功能損害的缺陷。受損的白熾燈泡車載試驗:
經過城市綜合路面、高速、山路等路面3萬公里的OTS車載試驗后,燈具的各功能仍然能正常使用,外觀在正常使用非人為因素不得出現破裂、劃痕、變形、裂縫、松動等缺陷,不得有進水、積水現象,如果燈具表面有霧氣或水汽,可以依據車載燈具人工淋雨試驗方法 進行判定,如不具備試驗條件,霧氣或水汽在將燈具持續點亮30min內消散,屬于正常物理現象,則產品合格。